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

题库2022-08-02  4

问题 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选项 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
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
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答案 ABC

解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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