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本题20分) 2015年,著名插画家刘某接受甲

admin2022-08-02  49

问题 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本题20分)2015年,著名插画家刘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为甲公司主办的插画展设计卡通形象。由于刘某与甲公司老总私交不错,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设计酬劳,没有订立委托合同。在插画展开幕前3个月,刘某如期交付了卡通形象的设计手稿,右下角有刘某的署名及作品完成日期。刘某还表示愿意把设计手稿赠送给甲公司。甲公司当场向刘某支付了报酬,并将手稿交给设计部负责人林某,由林某去安排后续制作事宜。在2015年年底举行的公司年会上,甲公司将刘某的手稿作为奖品颁发给了林某。2016年年初,乙出版社拟出版一本名为《爸爸、妈妈和我》的亲子读物,邀请林某为该读物绘制插图。林某以家中刘某的手稿为蓝本,结合图书内容在场景、人物动作、表情等方面进行了艺术加工和再创作,完成了10幅插图的绘制。2016年7月,该书出版,版权页上有“插图:林某”的字样。刘某购得该书后,发现书中插图的主人公在整体人物造型和基本形态构成上与自己的作品极其相似,于是,刘某以林某和乙出版社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时,林某辩称:刘某是受甲公司委托设计涉案卡通形象,甲公司已经支付报酬,该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甲公司所有,刘某无权提起诉讼。2015年年底,自己合法获得了刘某手稿的所有权,因此有权使用手稿中的卡通形象。乙出版社认为:图书的所有插图都是林某绘制完成的新作品,出版社征得林某的许可并支付了报酬即可使用,没有侵犯刘某的权利。在审定林某的插图时,乙出版社曾要求林某出示手稿,林某出示了甲公司颁发给自己的卡通形象手稿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出版社已经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林某侵权,出版社也不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问题一:刘某创作的卡通形象属于什么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属于甲公司?为什么?问题二:林某是否侵犯刘某的权利?为什么?问题三:乙出版社使用林某绘制的插图是否需要征得刘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为什么?问题四:乙出版社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问题一:(1)刘某创作的卡通形象既是美术作品,又是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作者)根据与委托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材料中,插画家刘某设计的卡通形象,从形式上看是以线条、块面、色彩等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美术作品;而从创作性质来看,它是刘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而创作的,属于“委托作品”。
(2)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刘某,不属于甲公司。理由如下:
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实际上也体现了“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未创作作品的委托人要获得著作权,必须事先与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材料中,“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设计酬劳,没有订立委托合同”,因此,该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归属受托人刘某,不属于甲公司。
问题二:林某侵犯了刘某的权利。具体分析如下:
(1)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同的。《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林某在合法获得卡通形象手稿所有权的同时,也得以享有该手稿的展览权,但是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创作作品的刘某。
(2)林某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
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可以按侵犯的客体分成两大类:财产权侵权和人身权侵权。其中,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当由权利人控制和行使并因此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违法使用有关作品,即意味着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
材料中,林某以刘某的手稿为蓝本,结合图书《爸爸、妈妈和我》的内容,在场景、人物动作、表情等方面进行了艺术加工和再创作,绘制了10幅插图。这些插图虽然包含了林某的智力成果,但是其中的主人公“在整体人物造型和基本形态”上与刘某设计的卡通形象极为相似,因此,林某是以演绎的方式使用刘某的作品,其演绎作品虽然也有创作的成分,但是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
问题三:乙出版社使用林某绘制的插图需要征得刘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具体分析如下: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新作品,如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等。由于演绎作品是由已有作品派生出来的,要以已有作品为基础,所以,演绎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一,必须保护原作品的完整性,忠实于原著的主题、内容;
第二,在演绎作品中要指明原作者姓名;
第三,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应当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权。
以出版等方式使用演绎作品时,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使用者应向演绎作者和原作者支付报酬,但若对作品的使用方式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则不必支付任何报酬。
综上所述,刘某作品未进入公有领域,乙出版社使用林某绘制的插图需要征得刘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问题四:乙出版社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出版者在接受出版作品时,应当对作品来源及其产生的过程、作品持有者所拥有的权利范围、作品内容是否存在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情况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作品原件的持有人也不一定就是著作权人。因此,材料中,林某出示手稿的行为不能证明他享有手稿所载作品的著作权;同时,手稿上还有刘某的署名,如无相反证明,署名者才应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乙出版社未能根据手稿持有者林某与手稿上的署名者刘某不是同一人这个疑点,推知手稿的著作权人不是林某,在使用林某的作品时也没有进一步审查其演绎行为是否获得了原作者刘某的授权,可见,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2757517.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