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2010年1月底,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

资格题库2022-08-02  11

问题 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2010年1月底,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有30万元的皮包,毫不心动,想方设法归还给了失主。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给月刊《美善》,赞扬郑毅拾金不昧之举。2010年第3期《美善》用5个页面(每面约780字)刊出了该文,署名为“刘强”。同时,《美善》在目次页右下方按例登载了该杂志社声明,内容为:“本杂志社严正声明:凡在《美善》发表的作品,未经本社同意,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追究。”2010年4月中旬,美善杂志社的一名编辑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区文化报》也登载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减少了,仅有110行,每行20字。经仔细比对,这篇文章所反映的作品主题、记叙的基本内容和所采用的基本表达形式,均没有变更。文章末尾注明“刘强原作,本报摘编”。美善杂志社将此情况告诉刘强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社区文化报社侵权。原告认为:在杂志社已经明确声明禁止“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的情况下,《社区文化报》仍然登载《美善》上的已发表文章,这是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杂志社的专有出版权;社区文化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大量删节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社区文化报社非法使用作品且不支付报酬,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被告答辩称:《社区文化报》确实摘编登载了刘强的作品,但报社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规定,没有侵犯作者和美善杂志社的权利;至于作者的稿酬,报社将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标准支付,现在法定期限未满,故尚未支付,这并不构成侵权。刘强认可社区文化报社关于稿酬的解释,但不接受其他辩解。问题一: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一项或哪几项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A.美善杂志社事先已有禁止转载、摘编作品的声明,社区文化报社仍然摘编,就构成侵权B.美善杂志社的声明是无效的,对包括社区文化报社在内的任何其他报刊社都没有约束力C.作为期刊出版者,美善杂志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享有专有出版权D.社区文化报社虽然可以摘编涉案作品,但还是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美善杂志社的权利E.社区文化报社没有侵犯刘强的发表权F.社区文化报社没有侵犯刘强的修改权,但侵犯了他的保护作品完整权G.社区文化报社对刘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没有侵犯问题二:为什么问题一中的某项或某几项说法是正确的?问题三:社区文化报社最迟应在何时向刘强支付稿酬?问题四:报刊摘编已发表作品的法定稿酬标准是多少?问题五:社区文化报社应向刘强支付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选项

答案

解析 问题一:B、D、E、G
问题二:B项,禁止他人转载、摘编报刊上已发表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人,作为出版者的报刊社没有这项权利,所以美善杂志社的声明是无效的,对他人没有约束力。
D项,著作权人没有亲自声明禁止摘编其作品,根据法定许可的规定,社区文化报社就可以摘编涉案作品,但没有注明最初登载该作品的是2010年第3期《美善》杂志。
E项,《社区文化报》摘编的是已发表作品,刘强已经行使过发表权,而发表权具有“一次用尽”的特点。
G项,报刊社“摘编”作品的特点是选择登载作品的要点,作文字性删节是法律允许的,而《社区文化报》上摘编的涉案作品,其内容并没有受到歪曲和篡改,所以刘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没有受到侵犯。
问题三:报刊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社区文化报社最迟应在2010年6月10日向刘强支付稿酬。
【说明】1999年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报刊刊载作品,应在刊载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摘编已发表作品的法定稿酬标准是50元/千字。2014年,《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出台,规定“报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问题四:报刊摘编已发表作品的法定稿酬标准是100元/千字。
问题五:社区文化报社应向刘强支付稿酬250元,具体算式如下:
字数=20×110=2200(字),应按2.5千字计,则稿酬=100×2.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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