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软件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就其财务软件产品分别申请“用友”和“用有”

最全题库2022-08-02  44

问题 甲、乙两软件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就其财务软件产品分别申请“用友”和“用有”商标注册。两财务软件相似,甲第一次使用时间为2009年7月,乙第一次使用时间为2009年5月。此情形下,(  )能获准注册。A.“用友”B.“用友”与“用有”都C.“用有”D.由甲、乙抽签结果确定

选项 A.“用友”
B.“用友”与“用有”都
C.“用有”
D.由甲、乙抽签结果确定

答案 C

解析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注册商标时使用的商标标识须具备可视特征,且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力相冲突,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具备可视性(显著性),要求必须为视觉可感知,可以是平面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也可以是三维立体标志或者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显著性要求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便于区别。但怎样的文字、图形和三维标志是具有显著特征的,我国商标法一般是从反面作出禁止性规定,凡是不含有禁用要素的商标(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就被视为具备显著性。显著性特征一般是指易于识别,即不能相同或相似。相同是指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相同。读音相同也属于相同商标,如“小燕”与“小雁”、“三九”与“999”属于相同商标。近似是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比,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如虎、豹、猫图案外观近似;“娃哈哈”与“娃娃哈”读音近似;“长城”与“八达岭”,虽然读音、文字都不近似,但其所指的事物非常近似,其思想主题相同,也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在先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有的合法权利该题中两个商标违反了“显著性”和“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两项。所以“用友”不能获取注册。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2409682.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