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设计师王某在其公司的某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中承担了大部分程序设计工

考试题库2022-08-02  36

问题 软件设计师王某在其公司的某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中承担了大部分程序设计工作。该系统交付用户,投入试运行后,王某辞职离开公司,并带走了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源程序,拒不交还公司。王某认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源程序是他独立完成的,他是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源程序的软件著作权人。王某的行为(  )A. 侵犯了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B. 未侵犯了公司的软件著作权C. 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D. 不涉及侵犯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选项 A. 侵犯了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B. 未侵犯了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C. 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D. 不涉及侵犯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答案 A

解析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公民作为某单位的职工时,如果其开发的软件属于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该软件著作权应当归单位享有。而单位可以给予开发软件的职工奖励。需要注意的是,奖励软件开发者并不是单位的一种法定义务,软件开发者不可援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强迫单位对自己进行奖励。王某作为公司的职员,完成的某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是针对其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而开发的软件。该软件应为职务作品,并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公司对该软件享有除署名权外的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而王某只享有署名权。王某持有该软件源程序不归还公司的行为,妨碍了公司正常行使软件著作权,构成对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即交还软件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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