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拟于2017年6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下列关于临时提案的说法,正确的有(

考试题库2022-08-02  119

问题 上市公司拟于2017年6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下列关于临时提案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股东王某持有4.8%股份,于2017年6月9日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接受了该临时提案并于当天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Ⅱ.控股股东李某持有35%股份,并担任董事长。在股东大会召开当天向董事会提出了临时提案,董事会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Ⅲ.股东陈某持有1%股份,股东赵某持有2%股份,陈某和赵某于2017年6月5日联合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以二人所持股份比例未达到法定要求为由拒绝了该临时提案Ⅳ.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后,因临时增加审议一个事项,于2017年6月7日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将该事项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Ⅴ.在股东大会上因各股东对一项议案争持不下,持有12%股份的股东刘某,提出了一个替代议案作为临时提案,股东大会对该替代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了决议A.ⅠB.Ⅰ、ⅡC.Ⅱ、ⅣD.Ⅱ、Ⅲ、ⅣE.Ⅲ、Ⅴ

选项 A.Ⅰ
B.Ⅰ、Ⅱ
C.Ⅱ、Ⅳ
D.Ⅱ、Ⅲ、Ⅳ
E.Ⅲ、Ⅴ

答案 A

解析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53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本题中,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2017年6月20日,则临时提案人应在6月9日(含当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Ⅱ、Ⅴ两项,李某和刘某在股东大会召开当天提出临时提案,不妥;
Ⅲ项,股东陈某和赵某合计持股比例为3%,于6月5日提出临时提案,符合要求,董事会不得拒绝;
Ⅳ项,董事会没有临时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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