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应当披露可转债的基本条款,不包括( 

资格题库2022-08-02  64

问题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应当披露可转债的基本条款,不包括(  )。A.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B.转股时不足转换成一股的补偿方式C.转股期限,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D.赎回条款(如有)E.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选项 A.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B.转股时不足转换成一股的补偿方式
C.转股期限,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D.赎回条款(如有)
E.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答案 E

解析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可转债的基本条款,包括:
(一)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二)面值,每张面值一百元;
(三)利率确定方式;
(四)转股价格或其确定方式;
(五)转股期限,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六)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七)转股时不足转换成一股的补偿方式;
(八)评级、担保情况(如有);
(九)赎回条款(如有);
(十)回售条款(如有),但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权利;
(十一)还本付息期限、方式等,应当约定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十二)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安排;
(十三)其他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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