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出现( )情形的

admin2022-08-02  56

问题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出现(   )情形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北京证券交易所,本所将中止审核。Ⅰ.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本次交易影响重大Ⅱ.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被本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Ⅲ.本次交易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Ⅳ.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主动要求中止审核Ⅴ.上市公司更换独立财务顾问A.Ⅰ、Ⅱ、ⅢB.Ⅰ、Ⅱ、Ⅲ、ⅤC.Ⅱ、Ⅲ、Ⅳ、ⅤD.Ⅰ、Ⅱ、ⅣE.Ⅰ、Ⅱ、Ⅲ、Ⅳ、Ⅴ

选项 A.Ⅰ、Ⅱ、Ⅲ
B.Ⅰ、Ⅱ、Ⅲ、Ⅴ
C.Ⅱ、Ⅲ、Ⅳ、Ⅴ
D.Ⅰ、Ⅱ、Ⅳ
E.Ⅰ、Ⅱ、Ⅲ、Ⅳ、Ⅴ

答案 A

解析 Ⅰ、Ⅱ、Ⅲ、Ⅳ四项,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第48条第1款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本所将中止审核:①本次交易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②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本次交易影响重大;③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④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因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⑤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被本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⑥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⑦证监会根据《重组办法》等规定责令暂停重组活动,或责令相关主体作出公开说明或者披露专业意见;⑧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理由正当并经本所同意;⑨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Ⅴ项属于第49条规定的终止审核的情形。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1835917.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