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上市公司披露

admin2022-08-02  54

问题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披露可转债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   )。Ⅰ.前10名可转债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Ⅱ.可转债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Ⅲ.赎回和回售情况Ⅳ.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其他约定条款的履行情况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A.Ⅰ、Ⅱ、Ⅳ、ⅤB.Ⅰ、Ⅲ、Ⅳ、ⅤC.Ⅰ、Ⅱ、Ⅲ、Ⅳ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

选项 A.Ⅰ、Ⅱ、Ⅳ、Ⅴ
B.Ⅰ、Ⅲ、Ⅳ、Ⅴ
C.Ⅰ、Ⅱ、Ⅲ、Ⅳ
D.Ⅱ、Ⅲ、Ⅳ、Ⅴ
E.Ⅰ、Ⅱ、Ⅲ、Ⅳ、Ⅴ

答案 E

解析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第68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披露可转债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①前10名可转债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②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③可转债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④赎回和回售情况(如有);⑤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其他约定条款的履行情况(如有);⑥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⑦上市公司因可转债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⑧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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