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存在(

练习题库2022-08-02  35

问题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存在(   )情形的,北交所或者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Ⅱ.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因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Ⅲ.发行人的保荐人被证监会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措施,尚未解除Ⅳ.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理由正当Ⅴ.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A.Ⅰ、Ⅱ、ⅢB.Ⅱ、Ⅲ、ⅤC.Ⅰ、Ⅱ、Ⅲ、ⅣD.Ⅰ、Ⅱ、Ⅲ、ⅤE.Ⅱ、Ⅲ、Ⅳ、Ⅴ

选项 A.Ⅰ、Ⅱ、Ⅲ
B.Ⅱ、Ⅲ、Ⅴ
C.Ⅰ、Ⅱ、Ⅲ、Ⅳ
D.Ⅰ、Ⅱ、Ⅲ、Ⅴ
E.Ⅱ、Ⅲ、Ⅳ、Ⅴ

答案 B

解析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北交所或者证监会,北交所或者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①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②发行人的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因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③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被证监会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或被北交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④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北交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⑤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发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北交所或证监会同意;⑥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⑦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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