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

admin2022-08-02  42

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可转债的基本条款,包括(  )。Ⅰ.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五年Ⅱ.面值,每张面值一百元Ⅲ.利润Ⅳ.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Ⅴ.还本付息期限、方式等,应当约定可转债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A.Ⅰ、Ⅱ、ⅢB.Ⅱ、ⅣC.Ⅱ、Ⅲ、ⅤD.Ⅰ、Ⅱ、Ⅲ、ⅤE.Ⅰ、Ⅱ、Ⅲ、Ⅳ、Ⅴ

选项 A.Ⅰ、Ⅱ、Ⅲ
B.Ⅱ、Ⅳ
C.Ⅱ、Ⅲ、Ⅴ
D.Ⅰ、Ⅱ、Ⅲ、Ⅴ
E.Ⅰ、Ⅱ、Ⅲ、Ⅳ、Ⅴ

答案 B

解析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17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可转债的基本条款,包括:①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②面值,每张面值一百元;③利率;④转股期限;⑤评级情况,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⑥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⑦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如果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回避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通过修正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⑧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⑨回售条款,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的回售条款;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权利的条款;⑩还本付息期限、方式等,应当约定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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