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题库2022-08-02  54

问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  )情形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Ⅰ.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Ⅱ.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误导性陈述Ⅲ.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Ⅳ.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Ⅴ.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A.Ⅰ、Ⅱ、Ⅲ、ⅣB.Ⅰ、Ⅲ、Ⅳ、ⅤC.Ⅱ、Ⅲ、Ⅳ、ⅤD.Ⅰ、Ⅱ、Ⅲ、ⅤE.Ⅰ、Ⅱ、Ⅲ、Ⅳ、Ⅴ

选项 A.Ⅰ、Ⅱ、Ⅲ、Ⅳ
B.Ⅰ、Ⅲ、Ⅳ、Ⅴ
C.Ⅱ、Ⅲ、Ⅳ、Ⅴ
D.Ⅰ、Ⅱ、Ⅲ、Ⅴ
E.Ⅰ、Ⅱ、Ⅲ、Ⅳ、Ⅴ

答案 B

解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42条第3款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①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②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③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④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⑤通过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⑥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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