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存在下列(  )情形的,深交所

admin2022-08-02  43

问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存在下列(  )情形的,深交所对发行人给予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Ⅰ.发行人向本所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Ⅱ.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Ⅲ.重大事项未向本所报告或者未披露Ⅳ.发行人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发行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变造A.Ⅰ、Ⅱ、ⅢB.Ⅰ、Ⅲ、ⅤC.Ⅰ、Ⅱ、Ⅲ、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

选项 A.Ⅰ、Ⅱ、Ⅲ
B.Ⅰ、Ⅲ、Ⅴ
C.Ⅰ、Ⅱ、Ⅲ、Ⅴ
D.Ⅱ、Ⅲ、Ⅳ、Ⅴ
E.Ⅰ、Ⅱ、Ⅲ、Ⅳ、Ⅴ

答案 C

解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75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发行人给予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①发行人向本所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发行人拒绝、阻碍、逃避本所检查,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③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④重大事项未向本所报告或者未披露;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发行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变造。Ⅳ项,属于第74条规定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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