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存在下列(  )情形时,中国

最全题库2022-08-02  55

问题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存在下列(  )情形时,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Ⅰ.保荐人制作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Ⅱ.证券服务机构擅自改动申请文件Ⅲ.上市公司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阅读理解Ⅳ.保荐人对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A.Ⅰ、Ⅱ、ⅣB.Ⅲ、ⅤC.Ⅰ、Ⅱ、ⅢD.Ⅰ、Ⅱ、Ⅲ、Ⅳ、ⅤE.Ⅱ、Ⅲ、Ⅳ、Ⅴ

选项 A.Ⅰ、Ⅱ、Ⅳ
B.Ⅲ、Ⅴ
C.Ⅰ、Ⅱ、Ⅲ
D.Ⅰ、Ⅱ、Ⅲ、Ⅳ、Ⅴ
E.Ⅱ、Ⅲ、Ⅳ、Ⅴ

答案 A

解析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81条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①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②擅自改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③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④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阅读理解;⑤对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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