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列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

admin2022-08-02  51

问题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列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做法,合规的有(  )。Ⅰ.某研究所在发行人所属行业知名度高,主承销商使用其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推介Ⅱ.证券分析师给核心客户优先发送投资价值研究报告Ⅲ.证券分析师参与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前履行跨墙审批手续Ⅳ.在招股意向书公告前,向VIP客户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Ⅴ.以每份20万元支付给研究部员工A.Ⅰ、ⅡB.ⅢC.Ⅱ、ⅢD.Ⅱ、Ⅳ、ⅤE.Ⅰ、Ⅱ、Ⅲ、Ⅳ

选项 A.Ⅰ、Ⅱ
B.Ⅲ
C.Ⅱ、Ⅲ
D.Ⅱ、Ⅳ、Ⅴ
E.Ⅰ、Ⅱ、Ⅲ、Ⅳ

答案 B

解析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8年修订)具体分析如下:
Ⅰ、Ⅱ、Ⅳ三项,第31条规定,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主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主承销商不得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泄露报告内容。
第32条规定,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主承销商及承销团其他成员的证券分析师独立撰写并署名。因经营范围限制,承销商无法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可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双方均应当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同时应当在报告首页承诺本次报告的独立性。
Ⅲ项,第39条规定,证券分析师参与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相关工作,需事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承销商实施跨墙管理时,应当保证跨墙人员的相对稳定,维护跨墙工作流程的严肃性,保证信息隔离制度的有效落实。参与跨墙的证券分析师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调整。跨墙期间,证券分析师应当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的要求,将跨墙参与的工作与其他工作有效隔离。
Ⅴ项,第33条规定,承销商应当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及工作流程等方面保证证券分析师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独立性。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不得与相关项目的业务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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