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不属于独立财务顾问必须出具持续督导意见

练习题库2022-08-02  58

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不属于独立财务顾问必须出具持续督导意见的事项是(  )。A.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B.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C.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D.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E.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净利润的实现情况

选项 A.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B.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C.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D.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E.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净利润的实现情况

答案 E

解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38条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①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②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③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④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⑤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⑥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13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上述第②至⑥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拓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披露:
①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②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执行情况;
③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④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运营、经营业绩影响的状况;
⑤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如有);
⑥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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