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拟以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某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部分内容如下:(1)预定收购股份

资格题库2022-08-02  60

问题 公司拟以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某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部分内容如下:(1)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为 10000 万股,比例为 30%;(2)收购期限为: 2017 年 4 月 1 日~5 月 26 日(22~26 日均为交易日);(3)要约收购价格为: 10 元/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乙公司可以在 2017 年 5 月 15 日,发出竞争要约的提示性公告,以每股 12 元的价格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Ⅱ.在要约收购期间,该上市公司董秘刘某可以辞职Ⅲ. 2017 年 5 月 10 日,甲公司可以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在交易所以 9 元的价格出售 1 万股该上市公司股份Ⅳ. 2017 年 5 月 10 日,甲公司可以变更收购要约价格为 12 元/股,并重新发出要约Ⅴ.收购期限届满,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先预受收购的原则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A、 Ⅱ、 Ⅳ、 ⅤB、 Ⅲ、 Ⅳ、 ⅤC、 Ⅱ、 ⅢD、 Ⅱ、 ⅣE、 Ⅰ、 Ⅱ、 Ⅴ

选项 A、 Ⅱ、 Ⅳ、 Ⅴ
B、 Ⅲ、 Ⅳ、 Ⅴ
C、 Ⅱ、 Ⅲ
D、 Ⅱ、 Ⅳ
E、 Ⅰ、 Ⅱ、 Ⅴ

答案 D

解析 Ⅰ、 Ⅳ两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 37 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第 40 条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 15 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 15 日,不得超过最后一
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15 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 28 条和第 29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Ⅱ项,第 34 条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 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Ⅲ项,第 38 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 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Ⅴ项,第43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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