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的行为包括(  )。 Ⅰ、推介材料虚假

admin2022-08-02  17

问题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的行为包括(  )。Ⅰ、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Ⅱ、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Ⅲ、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Ⅳ、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A.Ⅰ、Ⅱ、ⅣB.Ⅰ、Ⅲ、ⅣC.Ⅰ、Ⅱ、ⅢD.Ⅰ、Ⅱ、Ⅲ、Ⅳ

选项 A.Ⅰ、Ⅱ、Ⅳ
B.Ⅰ、Ⅲ、Ⅳ
C.Ⅰ、Ⅱ、Ⅲ
D.Ⅰ、Ⅱ、Ⅲ、Ⅳ

答案 D

解析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产品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产品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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