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与尹某于2017年结婚,2020年6月。贾某以个人名义向邵某借款5万元,用于

admin2022-08-02  49

问题 贾某与尹某于2017年结婚,2020年6月。贾某以个人名义向邵某借款5万元,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2021年7月,邵某向贾某夫妇催债,尹某称自己不知情,拒绝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根据《民法典》,关于该5万元债务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是(    )。A.5万元因是贾某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应认定为贾某个人债务B.5万元债务因尹某不知情,应认定为贾某个人债务C.5万元因是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D.5万元债务因用于贾某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选项 A.5万元因是贾某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应认定为贾某个人债务
B.5万元债务因尹某不知情,应认定为贾某个人债务
C.5万元因是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D.5万元债务因用于贾某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答案 D

解析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D正确)。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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