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原告唐某(乙方)与被告宝华汽车经销公司(甲方)鉴订买卖协议一份,

admin2022-08-02  34

问题 2017年7月,原告唐某(乙方)与被告宝华汽车经销公司(甲方)鉴订买卖协议一份,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所售车型为2016款福睿斯1,5自动时尚型轿车一辆。2017年8月27日,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受损,在修理过程中,唐某发现该车之前曾经修理过,遂委托天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后保险杠进行拆解,发现涉案车辆的前后保险杠均存在维修过的痕迹,遂与宝华公司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下列相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A.唐某的购车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B.宝华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由汽车生产厂家承担责任C.宝华公司不构成欺诈,因为只是部分零部件经过了修理D.宝华公司应当向汤某赔偿3倍购车款

选项 A.唐某的购车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
B.宝华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由汽车生产厂家承担责任
C.宝华公司不构成欺诈,因为只是部分零部件经过了修理
D.宝华公司应当向汤某赔偿3倍购车款

答案 D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原告因生活所需向被告宝华公司购买涉案车辆,属于生活消费,其购买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故A选项错误。一方的欺诈行为尽管仅涉及商品的某些部分,但如果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观念,这种部分的欺诈足以影响其对商品整体的购买决策时,则应当对商品的整体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是指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车辆并非一般消费者认为的新车,故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信息显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宝华公司应当明知其隐瞒涉案车辆的保险杠曾经被修理过的真实情况会让原告陷入(按照新车购买涉案车辆)的错误认识,但其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应当认定被告宝华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宝华公司赔偿其三倍购车款即27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D选项正确,BC选项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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