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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 B.若丙公司为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 B.若丙公司为
题库
2022-08-02
88
问题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B.若丙公司为善意取得该项技术秘密成果,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且无需再向甲公司支付使用费C.若丙明知乙公司侵权仍与其订立合同,则丙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取得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D.若丙明知乙公司侵权仍与其订立合同,则丙公司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选项
A.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
B.若丙公司为善意取得该项技术秘密成果,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且无需再向甲公司支付使用费
C.若丙明知乙公司侵权仍与其订立合同,则丙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取得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D.若丙明知乙公司侵权仍与其订立合同,则丙公司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
AD
解析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因该专利技术秘密的转让权归甲公司所有,故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秘密,且甲公司并拒绝对该合同追认,该合同无效。故A选项正确。《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故B选项错误,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故C选项错误,丙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D选项正确。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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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
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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