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清远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清远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安泰建

题库2022-08-02  61

问题 2019年1月,清远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清远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安泰建筑公司(下称“安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安泰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清远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19年7月,清远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清远公司向工商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清远公司与工商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清远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安泰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20年6月起停工。清远公司欠付安泰公司工程款共计1400万元。安泰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清远公司和工商银行在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时间,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无法确定,则(  )A.清远公司应当每月支付一次利息B.清远公司应当每个季度支付一次利息C.清远公司应当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D.清远公司应当在届满1年时支付利息E.视为不支付利息

选项 A.清远公司应当每月支付一次利息

B.清远公司应当每个季度支付一次利息

C.清远公司应当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

D.清远公司应当在届满1年时支付利息

E.视为不支付利息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借款合同的利息。借款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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