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8 月 8 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大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题库2022-08-02  68

问题 2017 年 8 月 8 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大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信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8 年 6 月 8 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 6 月 20 日和 24 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 6 月 9 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 7 月 15 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 30 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 10 万元。另知,2018 年 2 月,公司股东会就 2017 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 68 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 4 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 7 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根据《公司法》有关司法解释,股东以( )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知情权受到损害B.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C.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D.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E.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选项 A.知情权受到损害
B.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
C.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D.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E.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法院不予受理解散公司的诉讼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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