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律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

最全题库2022-08-02  59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律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甲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甲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 80 万元债务,已知该企业只有 50 万元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不足清偿的 30 万元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不承担责任C.甲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丁不承担责任D.甲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选项 A.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不承担责任
C.甲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丁不承担责任
D.甲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 D

解析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坏孩子”),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好孩子”)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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