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按份享有某商铺,各自份额为 25%。因管理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

admin2022-08-02  41

问题 甲、乙、丙、丁按份享有某商铺,各自份额为 25%。因管理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 100万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和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 150 万元转让给戊,但未通知甲、丙、丁。已知甲、乙、丙、丁事先并未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D.丙、丁可仅请求确认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E.因乙未通知甲、丙、丁,则甲、丙、丁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选项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确认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E.因乙未通知甲、丙、丁,则甲、丙、丁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答案 BCE

解析 (1)选项AB:①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内转,一般无优先购买权”)。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份额的,应予支持(“对外转,有优先购买权”)。
(2)选项C: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多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先协商,协商不成,再按份额比例”)。
(3)选项D: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主张优先购买权,不能仅请求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
(4)选项E: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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