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出资200万元、赵某出资100万元,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未约定共有形式。20

练习题库2022-08-02  60

问题 田某出资200万元、赵某出资100万元,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未约定共有形式。2019年5月1日,田某、赵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陈某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苏某向田某提出愿意购买其对该房屋的共有份额,田某即将准备出卖该房屋份额的情况告知了赵某与陈某。赵某与陈某均主张购买田某的份额,后田某将其共有份额卖给了赵某。不久,赵某向银行贷款,以该房屋设定抵押。关于田某转让房屋份额,赵某下列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的有( )。A.赵某在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同时提出减少转让的价款B.赵某在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同时提出增加转让人负担的要求C.若田某没有将自己欲转让房屋份额的情况通知赵某和陈某,而直接卖给苏某,赵某以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主张田某和苏某的合同无效D.田某未通知赵某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赵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E.如果田某在通知赵某和陈某优先购买权时没有载明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赵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选项 A.赵某在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同时提出减少转让的价款
B.赵某在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同时提出增加转让人负担的要求
C.若田某没有将自己欲转让房屋份额的情况通知赵某和陈某,而直接卖给苏某,赵某以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主张田某和苏某的合同无效
D.田某未通知赵某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赵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E.如果田某在通知赵某和陈某优先购买权时没有载明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赵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核优先购买权。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1)未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2)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所以选项A、B、C说法不能得到支持。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所以选项D、E说法可以得到支持。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523228.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