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5 月 5 日,因甲公司未能偿还对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乙公司向人民法

资格题库2022-08-02  31

问题 2016 年 5 月 5 日,因甲公司未能偿还对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甲公司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的第 6 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乙公司对甲公司之债权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丙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甲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乙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  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甲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 5 月 18 日裁定受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6 年 4 月 14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丁公司诉甲公司股东董某的债务纠纷案件。丁公司主张,因董某未缴纳出资,故应就甲公司所欠丁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  (2)甲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向某工商银行贷款 200 万元,期限为 1 年。甲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6 年 5 月 20 日,经管理人同意,甲公司向工商银行偿还了其所欠的 200 万元贷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 500 万元。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丁公司诉甲公司股东董某的债务纠纷(   )。A.应当继续审理B.应当延期审理C.应当中止审理D.应当终结审理E.应当合并审理

选项 A.应当继续审理
B.应当延期审理
C.应当中止审理
D.应当终结审理
E.应当合并审理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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