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7年期间,A公司收入总额为732044

练习题库2022-08-02  51

问题 李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7年期间,A公司收入总额为7320445.51元,各税种应缴纳税款803413.14元,已缴纳税款357120.63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46292.51元。2018年4月,A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接到A公司原办公室主任黄某的实名举报,遂开始调查本案,后在未通知补缴、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作出涉税案件移送书,直接移送区公安局立案侦查。A公司在侦查期间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458069.08元。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均构成逃税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根据刑事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一审判决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B.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C.如本案罪名成立,由于逃税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因此本案只能对李某判处刑罚D.如本案罪名成立,本案属于单位犯罪,故仅对A公司判处罚金E.如本案罪名成立,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对A公司判处罚金,对李某判处刑罚

选项 A.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B.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C.如本案罪名成立,由于逃税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因此本案只能对李某判处刑罚
D.如本案罪名成立,本案属于单位犯罪,故仅对A公司判处罚金
E.如本案罪名成立,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对A公司判处罚金,对李某判处刑罚

答案 BE

解析 (1)选项AB: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选项CDE:只有特别规定可以由单位实施的犯罪,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为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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