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四人在公司章程

admin2022-08-02  42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四人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甲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作价100万元出资,丙以一套价值300万元房屋出资,丁以市值100万元某上市公司股票出资。  半年后,因股市暴跌,丁出资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贬至60万元,其余股东要求丁补足差额。经调查,丙出资的房产出资时市场价值仅200万元,远低于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价额300万元。现公司债权人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A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李某因与甲就投资收益归属产生纠纷,遂以甲为名义股东,自己为实际出资人为由书面请求A公司变更股东、将自己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遭到其他股东一致反对。  丁与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秦某串通,利用关联交易将自己出资全部抽回。事情败露后,A公司遂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解除丁的股东资格并形成决议。  已知甲、乙、丙、丁四人在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并未针对股东出资等事项进行任何特别约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针对丙、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丙需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甲、乙、丁不需要承担责任B.丙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C.丙需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D.丁需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E.丁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选项 A.丙需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甲、乙、丁不需要承担责任
B.丙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C.丙需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D.丁需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E.丁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答案 CE

解析 (1)选项ABC: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选项DE: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522897.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