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系公司同事。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因此甲、乙二人分别出资100万元和20

练习题库2022-08-02  22

问题 甲、乙二人系公司同事。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因此甲、乙二人分别出资100万元和200万元购买某小区二手住宅一套用于投资,双方约定按照投资比例享有共有份额。办妥购房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后,甲、乙二人共同将该住宅出租给丙,租赁期限1年。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租赁物维修义务。某日,丙发现该住宅漏水,遂联系乙维修,乙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无奈,只能自行聘请工人维修,发生维修费3000元。丙联系甲,请甲支付该维修费,甲以维修未经自己同意为由拒绝。半年后,因股市暴跌,恰逢乙从公司离职急需用钱,欲转让其所持共有份额,转让前询问甲是否行使其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甲认为乙转让共有份额未经自己同意,且乙并未提供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因此未理会乙的通知。见与乙合作不顺,甲遂与丁订立了关于该住宅的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丁向甲支付了10万元定金。见甲对自己的通知不予理会,乙遂独自与戊订立了关于该住宅的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手续办妥后,戊将全部价款350万元转账至乙银行账户。戊以所有权人身份要求丙搬离该房屋,丙拒绝并以自己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为由主张乙、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承租人丙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丙有权拒绝戊的搬离请求B.丙无权拒绝戊的搬离请求C.丙有权主张乙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丙无权主张乙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请求甲、乙承担赔偿责任E.若戊为乙的舅舅,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选项 A.丙有权拒绝戊的搬离请求
B.丙无权拒绝戊的搬离请求
C.丙有权主张乙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无权主张乙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请求甲、乙承担赔偿责任
E.若戊为乙的舅舅,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 AD

解析 (1)选项AB: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选项CD: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3)选项E: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舅舅不属于近亲属,因此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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