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辛某、孔某、吴某、蒋某共同投资设立甲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资格题库2022-08-02  33

问题 顾某、辛某、孔某、吴某、蒋某共同投资设立甲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从事环保装饰材料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 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孔某将其所有的一门面房作价560 万元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顾某任甲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辛某任公司总经理。2018 年1 月,甲公司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顾某提出了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股东会审议,一致通过了合并乙公司的决议。后甲公司又单独出资设立了一家子公司。若公司成立半年后,孔某仍未办理门面房的权属变更手续,其他股东向法院主张认定孔某未履行出资义务,(   )。A.法院应不予受理B.法院应予以支持C.法院应不予支持D.法院应责令孔某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E.若孔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选项 A.法院应不予受理
B.法院应予以支持
C.法院应不予支持
D.法院应责令孔某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E.若孔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答案 DE

解析 本题考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责任。《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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