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杨某某与中盛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杨某某购买了中盛置业公

考试题库2022-08-02  33

问题 2013年9月,杨某某与中盛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杨某某购买了中盛置业公司开发“南港新城”面积101平方米房屋,同年入住。2013年9月中盛置业公司与中盛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3年9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由中盛物业为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2016年“南港新城”业主委员会重新招聘建明物业对南港新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建明物业签订《南港新城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合同》。物业管理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还有以下事项: (1)杨某某由于在外地工作,其他地方也有住房,房屋自购买后只是偶尔居住,因此,自入住后一直没有向中盛物业和建明物业交物业管理费。2018年6月、8月中盛物业向杨某某发出了书面缴纳通知,2019年10月、2020年5月建明物业也向杨某某发出了书面缴纳通知,杨某某均未缴纳。2020年6月、2020年8月中盛物业和建明物业先后以杨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杨某某缴纳入住以来的物业费。(2)杨某某父母早亡,姐姐抚养其长大,现姐姐年老体衰,居住条件不好,杨某某拟报答姐姐早年的养育之恩。(3)南港新城小区不时发生高空坠物事件发生,虽尚未造成大的伤害,但业主也人心惶惶。根据案情及《民法典》,回答下列问题:关于中盛物业和建明物业向杨某某催讨物业费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中盛物业和建明物业只能向南港新城小区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B.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中盛物业和建明物业对杨某某的诉讼C.如杨某某居住的小区内突发新冠疫情,导致其无法出庭,该诉讼程序应当中止D.中盛物业起诉杨某某追缴物业费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杨某某产生时效抗辩权(2016年9月1日合同终止,2020年6月起诉,但2018年6月、8月中盛发出了书面缴纳通知)E.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该案件

选项 A.中盛物业和建明物业只能向南港新城小区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B.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中盛物业和建明物业对杨某某的诉讼
C.如杨某某居住的小区内突发新冠疫情,导致其无法出庭,该诉讼程序应当中止
D.中盛物业起诉杨某某追缴物业费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杨某某产生时效抗辩权(2016年9月1日合同终止,2020年6月起诉,但2018年6月、8月中盛发出了书面缴纳通知)
E.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该案件

答案 CE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管辖、共同诉讼、诉讼中止、诉讼时效、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含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物业服务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所以,A选项错误。中盛物业和建明物业起诉杨某某的案件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合并审理。所以,B选项错误。 适用中止诉讼的情形有: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杨某某居住的小区内突发新冠疫情,导致其无法出庭属于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所以,C选项正确。2018年6月、8月中盛物业向杨某某发出了书面缴纳通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D选项不正确。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E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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