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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兴华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8 日在甲市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登记住所
兴华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8 日在甲市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登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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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34
问题
兴华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8 日在甲市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登记住所为甲市 Y 区,注册资本 5000 万元。2017 年 5 月兴华公司将主要办事机构迁至乙市 F 区(在乙市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开发“F 印象”项目。2019 年 3 月 1 日,兴华公司债权人刘某将其对兴华公司的 100 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并书面通知兴华公司。该债权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告,兴华公司仍不清偿。张某了解到:截止 2019 年 3月底,以兴华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达 26 件,涉及标的额 8000 万元;兴华公司开发的业务只有“F 印象”项目,且由于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举步维艰。2019 年 4 月 8 日,张某以兴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乙市中级法院提起兴华公司破产申请。2019年 4 月 11 日,乙市中级法院通知兴华公司,兴华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向乙市中级法院提出异议:一是乙市中级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二是张某债权人身份不合法,不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三是张某未能证明兴华公司资不抵债,兴华公司不具备破产的法定要件。兴华公司请求乙市中级法院裁定对张某提出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下列有关张某提起破产申请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张某作为兴华公司债权人,无权提起破产申请B.张某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提起破产申请C.张某可以兴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提起破产申请D.张某受让刘某债权,无需得到兴华公司同意,有权提起破产申请E.张某受让刘某债权,未得到兴华公司同意,不具有破产申请人资格
选项
A.张某作为兴华公司债权人,无权提起破产申请
B.张某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C.张某可以兴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提起破产申请
D.张某受让刘某债权,无需得到兴华公司同意,有权提起破产申请
E.张某受让刘某债权,未得到兴华公司同意,不具有破产申请人资格
答案
CD
解析
(1)选项 ADE: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债权人刘某将自己债权转让给张某,且已经通知债务人兴华公司,故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2)选项 B: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题中债务人兴华公司住所地更改为乙市 F 区,故由乙市 F 区法院管辖,而非乙市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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