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甲向乙购买价值25万元的汽车一辆。双方约定:甲先交付10万元,

题库2022-08-02  31

问题 (2016年真题)甲向乙购买价值25万元的汽车一辆。双方约定:甲先交付10万元,乙即将车交付于甲,其余款项由甲分三次付清,乙保留汽车所有权至甲付清全部车款之时。收到甲交付的10万元车款后,乙将车交付于甲,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在甲付清全部车款前,乙又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并约定由丙直接向甲请求返还该汽车。丙向乙付清30万元车款后即向甲请求交付,方知该汽车已被甲出质给不知情的债权人丁,丁因保管不当致车毁损,遂将汽车送戊修理厂维修,因丁无力支付8万元维修费,汽车被戊修理厂扣留。丙向戊修理厂请求返还汽车遭拒,遂提起诉讼。下列关于本案物权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根据甲、乙约定,乙向甲完成汽车交付,甲即取得该汽车所有权B.根据甲、乙约定,甲付清汽车余款前,该汽车所有权仍属于乙C.丙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D.丁善意取得汽车质权E.丙继受取得汽车所有权

选项 A.根据甲、乙约定,乙向甲完成汽车交付,甲即取得该汽车所有权
B.根据甲、乙约定,甲付清汽车余款前,该汽车所有权仍属于乙
C.丙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丁善意取得汽车质权E.丙继受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 BE

解析 (1)选项AB: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即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2)选项CE:乙将该汽车转让给丙属于有权处分,所以丙不适用善意取得(也就不考虑原始取得);丙通过指示交付取得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3)选项D:债权人丁若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应知汽车的登记状态是转让前登记在乙的名下,转让后过户至丙的名下,并非甲所有,故丁非“善意”,不能善意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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