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公司于 2009年 4月 30日成立,主营陶瓷 购销业务,赵某为股东并任总经

最全题库2022-08-02  46

问题 风华公司于 2009年 4月 30日成立,主营陶瓷 购销业务,赵某为股东并任总经理,徐某任会计,李某任出纳。赵某为了少缴税款,与徐某面议,徐某提出采取隐瞒收入的方法逃税,赵某同意。2014 年 4月,税务局稽查局在对风华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遂展开稽查。稽查的结果: 2012年纳税年度,风华公司通过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增值税 4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 10%; 2013年纳税年度以同样方法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0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 20%; 2014年纳税年度又以同样方法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60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 25%。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94万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 22%。经查:风华公司自 2009年 4月至 2014年 4月,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也未被税务局机关给予 2次以上行政处罚。经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下达追缴通知,风华公司补缴税款 94万元,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并接受处罚,交纳罚款 188万元。根据《刑法》规定,对风华公司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正确处理有( )。A. 按逃税 94万元追究刑事责任B.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C. 按逃税 90万元追究刑事责任D. 移交公安机关按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E. 移交公安机关按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选项 A. 按逃税 94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B.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C. 按逃税 90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D. 移交公安机关按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E. 移交公安机关按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 B

解析 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 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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