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 1992年 11月经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

admin2022-08-02  46

问题 甲公司为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 1992年 11月经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万元。甲公司自开始经营以来内部管理一直存在严重问题,长年亏损, 2017年度审计报告显示甲公司资产负债率超出 100%。甲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27人,至今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截至 2018年 4月,甲公司尚欠王某 3000万元、张某和周某各 2000万元无法偿还。王某遂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甲公司享有债权,事实清楚。现有证据显示,甲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法院遂裁定受理王某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于 2018年 5月 8日向甲公司送达了通知书、破产申请材料等。甲公司于 2018年 5月 15日向该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明确表示同意进行破产清算。该法院指定丁律师事务所作为甲公司破产管理人。经破产管理人核实:甲公司对戊公司有 1000万到期债权尚未要求戊公司偿还,李某持有甲公司汽车一辆。此外,甲公司债权人周某于 2018年 3月 1日向乙市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偿还 2000万元借款。该基层人民法院当日受理周某的起诉,并依周某申请对甲公司办公楼进行了财产保全。该案尚未结案。 2018年 6月 10日,陈某因甲公司合同违约,向该基层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人民法院受理王某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甲公司破产前,下列主体中,可以申请甲公司破产重整的有( )。A. 王某B. 丙公司C. 周某D. 丁律师事务所E. 甲公司

选项 A. 王某
B. 丙公司
C. 周某
D. 丁律师事务所
E. 甲公司

答案 BCE

解析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选项 E)、其他债权人(选项 C)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以上的出资人(选项 B),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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