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日,甲、乙、丙签订投资协议设立海虹公司、约定每人各认缴出资30万

练习题库2022-08-02  59

问题 2017年3月3日,甲、乙、丙签订投资协议设立海虹公司、约定每人各认缴出资30万元并于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齐。2017年3月15日,海虹公司经登记成立。甲任执行董事,乙任经理,丙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成立后未召开过股东会。2017年11月,丙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自己不具有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为由,向海虹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由其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代其查阅和复制海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海虹公司以查阅和复制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且该申请未得到甲、乙同意为由,拒绝了丙的要求。2017年12月3日,丙以侵犯其股东知情权为由起诉海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 17年12月5日,海虹公司因项目需要向河海公司借款130万元,借期5个月,年利率为36%,长捷公司为海虹公司的借款出具《保证责任书》提供担保,没有明确保证方式。2017年12月7日,河海公司将借款汇入海虹公司的银行账户。借款届期时,海虹公司未还款,河海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河海公司于2018年6月将海虹公司、长捷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河海公司发现甲、丙的认缴出资未到位,于是追加甲、丙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甲、丙承担责任。 下列有关本案保证方式、保证效力及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借款利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河海公司、海虹公司间借款合同于2017年12月5日成立,于2017年12月7日生效 B.长捷公司在本案中享有先诉抗辩权 C.本案保证方式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D.本案借款年利率24%以下能获得法院支持 E.本案借款年利率约定超过24%,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选项 A.河海公司、海虹公司间借款合同于2017年12月5日成立,于2017年12月7日生效
B.长捷公司在本案中享有先诉抗辩权
C.本案保证方式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D.本案借款年利率24%以下能获得法院支持
E.本案借款年利率约定超过24%,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答案 BCD

解析 (1)选项A: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选项BC: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3)选项DE: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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