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佛市万亿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考试题库2022-08-02  82

问题 丘佛市万亿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某,主要从事玻璃制品销售。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万亿公司与税收管理员陈某相互勾结,部分销售收入不开具发票。不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另一税收管理员任某对此知情。任某在接受万亿公司2000元红包后,对万亿公司未申报纳税一直放任不管。2017年12月,税务局检查发现:2015年度,万亿公司瞒报销售收入580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10万元,占该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24%;2016年度,万亿公司瞒报销售收入758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42万元,占该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42%。税务局依法决定追缴,万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某拒不补缴上述税款。 另查明,汪某于2015年1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公安机关立案后,万亿公司缴清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汪某被逮捕后如实供述,同时表示:税务局决定追缴时,万亿公司已濒临破产、无补缴能力,并非故意拒不补缴。 检察机关对万亿公司及汪某以逃税罪提起公诉。下列有关万亿公司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万亿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本案逃税罪是自然人犯罪 B.万亿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本案逃税罪是单位犯罪 C.万亿公司是本案逃税罪的犯罪主体 D.万亿公司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E.万亿公司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因此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选项 A.万亿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本案逃税罪是自然人犯罪
B.万亿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本案逃税罪是单位犯罪
C.万亿公司是本案逃税罪的犯罪主体
D.万亿公司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E.万亿公司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因此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 BCD

解析 (1)选项ABC: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本题中,万亿公司实施了逃税行为,属于单位犯罪,构成逃税罪的主体。(2)选项E: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519975.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