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

练习题库2022-08-02  61

问题 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借款期限届满,丙公司未获清偿,则下列关于丙公司债权行使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丙公司应当先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丙公司应当先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其债权C.丙公司若放弃对戊公司的抵押权,则丙公司仅可以向丁公司主张其担保的20万债权D.丙公司可以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E.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丁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先诉抗辩权

选项 A.丙公司应当先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丙公司应当先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其债权
C.丙公司若放弃对戊公司的抵押权,则丙公司仅可以向丁公司主张其担保的20万债权
D.丙公司可以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丁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先诉抗辩权

答案 CD

解析 选项ABD: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可以选择,没有先后顺序)。选项C: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处,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选项E: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519914.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