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

最全题库2022-08-02  56

问题 某企业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2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1)2020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合计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2月进行账务调整,将超过2020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部分金额12万元调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因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超标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为0.3万元)。  (2)2018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30万元,于2020年8月重新收回,企业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20年7月,因违约拒收供货方提供的预定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增加。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如下决定,并于2021年7月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  (1)调增该企业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46万元,分别为: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标准的5%补充养老保险部分计12万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资产损失当年收回的30万元应计入所得额、支付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对调增的所得额按适用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按应补税额处以0.5倍的罚款。  (2)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责令该企业协助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该企业处以未代扣税款0.5倍罚款和自未代扣税款申报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1.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20年企业所得税和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作出的补税(或追缴)、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有哪些方面不当 并说明理由。  2.企业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上述处罚规定不服,可采取什么措施 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选项

答案

解析 (1):税务机关的不当之处
  ①企业支付给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需作纳税调整增加;
  ②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不当,税务机关对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而应先弥补企业原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该企业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8万元,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③按应补税额处以50%罚款和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错误。因为该企业以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因此该企业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所以无需缴纳滞纳金,税务机关应该按照虚假申报进行处罚,罚款额度为5万元以下;
  ④因企业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处罚不当。因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以税务机关做出的罚款处理是正确的,但不能对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因为只有在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措施
  ①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申请听证;
  ②收到处理决定书后
  a.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不服的,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b.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税务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c.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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