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局稽查局于 2021 年 4 月 11 日到甲加工企业稽查,发现甲加工企业

最全题库2022-08-02  45

问题 市税务局稽查局于 2021 年 4 月 11 日到甲加工企业稽查,发现甲加工企业在 2021年 1 月至 3 月期间,少缴增值税 280000 元。稽查局就甲加工企业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补缴增值税 280000 元。稽查局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甲加工企业;甲加工企业于 5 月 20 日将税款缴纳入库,但由于对税务局决定存在异议,于 5 月 21 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对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题: 1.市税务局是否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2.甲加工企业是否可就不予受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市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该复议申请符合受理的条件:
①该复议 属于市税务局的 管辖范围。纳税人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② 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甲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属于受案范围;
③在 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申请。甲企业 4 月 20 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5 月 20 日缴纳税款,5 月 21日申请行政复议,即在规定的期限 60 日内提出的申请;
④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等都是符合条件的,所以市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甲企业可以就不予受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507803.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