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完成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admin2022-08-02  51

问题 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完成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入库。 2020 年 4 月发现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计算错误多缴了 50 万元,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这部分税款属于 2017 年度的税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退还期限,决定不予退还,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制作相关文书,并在 2020 年 5 月 26 日送达该公司签收。 要求根据相关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问题 1:该公司多缴税款是否可以退还?请简述政策规定问题 2:对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决定,该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问题 3: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从哪一天开始多少天内提出申请?问题 4:该公司应向哪个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问题 5: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最长可以延期多少天?

选项

答案

解析 1.多缴税款可以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本题时限 未超过 3 年,因此,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2.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此项行为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 征税行为,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 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自 2020 年 5 月 26 日起 60 日内提出申请。
4.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的 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延期最多 不得超过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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