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公司(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018年底从B经销

admin2022-08-02  67

问题 G公司(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018年底从B经销商(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批仿古灯具,取得B经销商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G公司按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款项,取得发票经过认证后抵扣了税额,并将不含税价列支成本费用。  2019年6月份,G公司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通知,B经销商在2019年初已经走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认为其上一年度从B经销商取得的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故要求G公司将已抵扣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增值税,所购灯具的不含税成本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补交税款。以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G公司接到上述通知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审核申请,阐明业务的真实性,说明其进项税额抵扣和相关支出税前扣除具有合理性,认为不应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要求:  (1)请判断G公司的相关处理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2)若税务机关认定B经销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G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选项

答案

解析 (1)①G公司相关处理正确。②理由:B公司被认定为走逃企业,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凭证。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本例中,G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且在5日内提出核实申请,符合时限(10日内)的要求。
  (2)根据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G公司应提交的资料为: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以及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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