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250÷1.17=213.68(万元);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50万元;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甲省A股份公司机构所在地;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即外省乙市B工厂所在地。(2)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发生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还应该提供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开具的金额为50万元。(3)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50万元,税率为3%;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缴纳的营业税50*3%=1.5(万元),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也是缴纳的营业税1.5万元,征收率为3%。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