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甲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人丙失误,所代理的乙企业2010年3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未在规定

免费题库2022-08-02  52

问题 因甲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人丙失误,所代理的乙企业2010年3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乙企业作出加收滞纳金3000元和罚款1500元的决定。对于这些滞纳金和罚款,应( )。A:全部由甲税务师事务所缴纳B:全部由乙企业缴纳,但乙企业可以向甲税务师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C:全部由乙企业缴纳,但乙企业可以向代理人丙提出赔偿要求D:由乙企业缴纳罚款,由甲税务师事务所缴纳滞纳金

选项 A:全部由甲税务师事务所缴纳
B:全部由乙企业缴纳,但乙企业可以向甲税务师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
C:全部由乙企业缴纳,但乙企业可以向代理人丙提出赔偿要求
D:由乙企业缴纳罚款,由甲税务师事务所缴纳滞纳金

答案 B

解析 税收法律责任具有不转嫁性,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为建立了税务代理关系而转移征纳关系,即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若因注册税务师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产生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注册税务师对外执业是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因此,乙企业应该向甲税务师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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