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真题)位于市区的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甲企

考试题库2022-08-02  41

问题 (2019年真题)位于市区的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甲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00000万元、投资收益5100万元;发生营业成本55000万元、税金及附加4200万元、管理费用5600万元、销售费用26000万元、财务费用22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甲企业自行计算会计利润为11300万元。2022年2月甲企业进行202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1)5月接受母公司捐赠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应税药品,取得专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税款130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企业将113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赠与双方无协议约定。(2)6月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乙公司销售药品,不含税价格为3000万元,成本为2500万元,药品己经发出;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未收到代销清单,甲企业未对该业务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应处理。(3)投资收益中包含直接投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4000万元、转让成本法核算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收益1100万元。(4)9月份对甲企业50名高管授予限制性股票,约定服务期满1年后每人可按6元/股购买1000股股票,授予日股票公允价值为10元/股。12月31日甲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500000贷:资本公积500000(5)成本费用中含实际发放员工工资25000万元;另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800万元,由其发放派遣人员工资。(6)成本费用中含发生职工福利费10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20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400万元,工会经费取得相关收据。(7)境内自行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为2400万元,委托境外企业进行研发,支付研发费用1600万元,已经收到境外企业关于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报告。(8)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6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2021年各月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无借方余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问题(1):回答业务(1)中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问题(2):回答业务(2)中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问题(3):计算业务(2)中应调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问题(4):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问题(5):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问题(6):回答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能否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并说明理由。问题(7):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问题(8):回答委托境外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并计算研发费用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问题(9):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问题(10):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问题(11):计算调整后的会计利润(不考虑税收滞纳金)。问题(12):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业务(1)中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不正确;
理由: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合同、协议未约定作为资本金处理的,应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增值税处理错误。该业务虽未收到代销清单,但是截止2021年12月31日,药品发出已满180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正确。企业所得税中,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该业务未收到代销清单,在企业所得税中不确认收入。
(3)应调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3000×13%=390(万元)
应调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390×(7%+3%+2%)=46.8(万元)
合计=390+46.8=436.8(万元)
(4)业务(3)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0万元。
(5)业务(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6)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不得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
理由: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
(7)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5000×14%=3500(万元),实际发生100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无需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5000×8%=2000(万元),实际发生2200万元,调增200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5000×2%=500(万元),实际发生40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无需调整;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8)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境内研发支出的2/3=2400×2/3=1600(万元)>1600×80%=1280(万元)
研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0+1600×80%)×100%=3680(万元)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00×30%=30000(万元)
实际发生22000万元,未超过限额,无需调整。
(10)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600×60%=360(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的0.5% =100000×0.5%=500(万元)
税前扣除360万元,应纳税调增=600-360=240(万元)。
(11)调整后的会计利润=11300+1130-46.8=12383.2(万元)
(12)应纳税所得额= 12383.2 -4000(股息红利)+50(股权激励)+200(三项经费)-3680(研发加计)+240(业招)=5193.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5193.2 ×25%=129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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