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境外ABC公司出资2800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D公司。ABC公司、D公司

资格题库2022-08-02  33

问题 2020年境外ABC公司出资2800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D公司。ABC公司、D公司2021年部分业务如下:(1)截至2021年12月31日,D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80万元。2022年1月25日,D公司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向ABC公司分配股利150万元。(2)1月25日ABC公司决议将D公司应分回股利用于购买我国境内非关联方E公司的股权,同日相关款项直接从D公司转入E公司股东账户。(3)4月2日,D公司支付1060万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新产品技术研发。(4)5月11日,D公司向ABC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53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E公司为非上市企业,E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1)说明ABC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理由及其所需符合的条件特征。(2)回答ABC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分配股利的金额。(3)回答D公司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限额的规定。(4)计算D公司业务(4)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额。(5)说明D公司解缴代扣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选项

答案

解析 (1)ABC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理由:为了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国家出台了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ABC公司分得利润享受上述政策的条件特征:
①以分得利润从非关联方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属于直接投资;
②分得利润属于D公司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
③150万收购价款直接从D公司账户转入E公司股东账户。
(2)该笔业务中ABC公司在境内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分配利润的金额为150万元。
(3)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业务(4)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额=530÷(1+6%)×10%=50(万元)
(5)D公司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424326.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