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地在甲市,2020 年 5 月对其在乙市开发的一房地产项目进

资格题库2022-08-02  20

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地在甲市,2020 年 5 月对其在乙市开发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资料如下: (1)2019 年 3 月以 24000 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已按规定缴纳契税。 (2)2019 年 4 月起,对受让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 15000 万元,开发费用 6400万元。 (3)银行贷款凭证显示归属于该项目利息支出 3000 万元。 (4)2020 年 4 月整体转让该项目,取得不含税收入 7500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 5%,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 5%,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共计 360 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原因。(2)回答该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地点。(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项目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项目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项目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6)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选项

答案

解析 1.理由:因该企业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所以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2.该企业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乙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4000+24000×5%=25200(万元)。
4.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3000+(25200+15000)×5%=5010(万元)
5.其他扣除项目=(25200+15000)×20%=8040(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25200+15000+5010+360+8040=53610(万元)。
6.增值额=75000-53610=21390(万元)
增值率=21390÷53610×100%=39.9%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21390×30%=64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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