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 2017 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 201

免费题库2022-08-02  26

问题 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 2017 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 2018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 8000 万元,对应成本为 5100 万元。 (2)12 月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新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 600 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照 5 年计提折旧。 (3)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 700 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 100 万元。 (4)当年发生管理费用 800 万元,其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 300 万元(已独立核算管理)。业务招待费 80 万元。 (5)当年发生销售费用 1800 万元,其中含广告费 1500 万元。 (6)当年发生财务费用 200 万元。 (7)取得国债利息收入 150 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180 万元。 (8)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 400 万元(含残疾职工工资 50 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 120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33 万元,拨缴工会经费 18 万元。 (9)当年发生营业外支出共计 130 万元,其中违约金 5 万元,税收滞纳金 7 万元,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 15 万元。 (10)当年税金及附加科目共列支 20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 12 月份购进新设备的成本能否一次性税前列支并说明理由。(2)计算当年会计利润。(3)计算业务(3)中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4)计算业务(4)中研究开发费及业务招待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不能一次性税前列支。
理由: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 万元的,不允许一次性扣除。
2.会计利润=8000(销售收入)-5100(销售成本)+700(其他业务收入)-100(其他业务成本)-800(管理费用)-1800(销售费用)-200(财务费用)+150(国债利息收入)+180(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30(营业外支出)-200(税金及附加)=700(万元)。
3.纳税调减=500+(700-100-500)×50%=550(万元)。
4.研究开发费用纳税调减=300×75%=225(万元) 。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8000+700)×5‰=43.5(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 60%=80×60%=48(万元) 。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80-43.5=36.5(万元)。
业务(4)纳税调减=225-36.5=188.5(万元)。
5.广告费扣除限额=(8000+700)×15%=1305(万元)。
纳税调增=1500-1305=195(万元)。
6.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调减 150 万元。
7.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按照 100%加计扣除,因此残疾人工资纳税调减 50 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纳税调增 120-56=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8%=32(万元),纳税调增 33-32=1(万元);
拨缴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纳税调增 18-8=10(万元);
业务(8)纳税调增=64+1+10-50=25(万元)
8.纳税调增=7+15=22(万元)。
9.应纳税所得额=700-550-188.5+195-150+25+22=53.5(万元)。
10.企业所得税=(53.5-100×50%)×15%+100×50%×25%=13.025(万元)。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 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居民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均应按照 25%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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