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药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20 年

资格题库2022-08-02  33

问题 某医药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20 年取得商品销售收入 5500万元,转让固定资产的净收益 550 万元,投资收益 80 万元;发生商品销售成本 2200 万元,税金及附加 120万元,销售费用 1900 万元,管理费用 960 万元,财务费用 180 万元,营业外支出 100 万元。实现利润总额 670万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75 万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发现 2020 年该企业存在如下问题:(1)12 月购进一台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30 万元、增值税 3.9 万元,当月投入使用。(2)管理费用中含业务招待费 80 万元,研发费 100 万元。 (3)销售费用中含广告费 800 万元,业务宣传费 300 万元。(4)财务费用中含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息 60 万元(借款金额 1000 万元,期限 1 年,用于生产经营);支付给境内关联方借款利息 60 万元(借款金额 1000 万元,期限 1 年,用于生产经营),已知关联方的权益性投资为400 万元,此项交易活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该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5)营业外支出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灾区捐款 55 万元、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 10 万元,因违反合同约定支付给其他企业违约金 30 万元,因违反规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5 万元。(6)投资收益中含国债利息收入 10 万元;从境外 A 国全资子公司分回税后收益 45 万元,A 国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 20%;从境外 B 国全资子公司分回税后投资收益 25 万元,B 国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 10%。 (7)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合理的工资总额为 400 万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 6 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 60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15 万元。(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不考虑预提所得税)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该企业研发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计算该企业利息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企业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计算该企业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7)计算该企业 2020 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8)计算该企业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企业所得税。(9)计算该企业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 1=5500×5‰=27.5(万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 2=实际发生额的 60%=80×60%=48(万元)>27.5 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27.5=52.5(万元)。
(2)研发费可以加计扣除 75%,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75%=75(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500×30%=165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0+300=1100(万元)<1650 万元,无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支付给银行的 60 万元利息可以税前扣除。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0÷1000×100%=6%。与关联方的债资比:1000÷400=2.5>2,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400×2×6%=48(万元)。利息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48=12(万元)。
(5)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670×12%=80.4(万元),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余公益性捐赠支出 55 万元<80.4 万元,准予全部在税前扣除。
因违反合同约定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违反规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属于行政性质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 万元。
(6)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2%=8(万元),实际拨缴的 6 万元没有超过限额,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的 60 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 56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56=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实际发生的 15 万元,不需要调整。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 万元。
(7)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 万元。该企业 2020 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70+52.5(业务招待费调增)-75(研发费用调减)+12(利息费用调增)+5(罚款调增)+4(三项经费调增)-10(国债利息调减)-45(A 国的投资收益)-25(B 国的投资收益)=588.5(万元)。
(8)境外 A 国所得的抵免限额=45÷(1-20%)×15%=8.44(万元),实际在 A 国缴纳的税额=45÷(1-20%)×20%=11.25(万元),由于在境外 A 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超过了抵免限额,所以可以全额抵免,不需要在我国补税;
境外 B 国所得的抵免限额=25÷(1-10%)×15%=4.17(万元),实际在 B 国缴纳的税额=25÷(1-10%)×10%=2.78(万元),需要在我国补税=4.17-2.78=1.39(万元)。该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1.39 万元。
(9)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可抵免的应纳税额=30×10%=3(万元)。
该居民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588.5×15%+1.39-3-75=11.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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